龙腾飞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川0114民特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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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民特235号案件名称
龙腾飞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龙腾飞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14民特235号申请人:龙腾飞,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龙陵,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代理人:龙永洪(系龙陵的父亲),男,194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龙腾飞申请认定龙陵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龙腾飞称,龙腾飞系龙陵的儿子,龙陵于2021年8月2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病情符合阿尔兹海默病诊断标准,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龙陵自患病起至今已有5年以上,该病症为医学界公认的不可逆转的疾病,只能日趋严重,为此特申请认定龙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龙腾飞为其指定监护人。龙陵的代理人龙永洪称,龙永洪与龙陵系父女关系,龙腾飞陈述情况属实,对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同意宣告龙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龙腾飞作为龙陵的儿子,具备照顾龙陵的能力,同意龙腾飞担任龙陵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龙陵与龙腾飞系母子关系,龙永洪与龙陵系父女关系。龙陵于2018年8月28日到成都西南脑科医院就诊,出院诊断为脑萎缩、高脂血症、脑动脉供血不足等。2021年1月19日,龙陵在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天,出院诊断为中重度痴呆、脑萎缩、腔隙性脑梗死等。2021年7月30日,龙腾飞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龙陵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021年8月2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鼎诚司鉴[2021]精神鉴字第0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龙陵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龙陵现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龙腾飞每日下班后回家照顾龙陵。龙陵的父母均已达八十多岁。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龙陵的相关病历材料及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陵被诊断患有中重度痴呆,目前存在明显的认知功能障碍,智能、记忆力受损明显,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需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现有证据能够认定龙陵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龙腾飞申请担任龙陵的监护人,龙腾飞系龙陵的儿子,符合监护人的范围,龙陵的父母年事已高无法照顾龙陵,龙陵的家人均同意由龙腾飞担任龙陵的监护人,故龙腾飞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龙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龙腾飞为龙陵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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