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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浩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王志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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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926号
  • 案件名称

    合阳县浩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王志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合阳县浩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王志刚;赵彦峰;梁国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谈话笔录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926号原告:梁国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凡,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合阳县浩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洋,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彦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王志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草诉被告合阳县浩远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赵彦峰、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草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草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梁国草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甜甜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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