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春雷与张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38号
  • 案件名称

    李春雷与张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春雷;张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38号原告:李春雷,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通榆县。        被告:张巍,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教师,现住通榆县。。        李春雷与张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李春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春雷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春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春雷负担。        审判员    白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新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