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马京通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督2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督227号
  • 案件名称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马京通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马京通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督227号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6K5G4N。法定代表人:刘爱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马京通,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京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发出(2021)冀0982民督2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京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冀0982民督2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艳微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