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永亮、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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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909号案件名称
呼永亮、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呼永亮;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909号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岐山县。法定代表人:王锁平,任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刚,男,系该服务中心职工。被告:呼永亮,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岐山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呼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25元。 审 判 员 杨红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程 蓓 蕾 书 记 员 韩 亚 玲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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