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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永亮、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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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909号
  • 案件名称

    呼永亮、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呼永亮;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909号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岐山县。法定代表人:王锁平,任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刚,男,系该服务中心职工。被告:呼永亮,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岐山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呼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25元。 审    判    员    杨红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程 蓓 蕾 书    记    员   韩 亚 玲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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