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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牛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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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牛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牛涛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南段东侧(邮政大厦二楼)。负责人:朱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春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鹏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申请执行牛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牛涛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给付案款45306.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87元。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牛涛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城大道北侧公园道1号XX幢XXX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合同备案号:阎房交XXXX-XX),并对被执行人牛涛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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