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小均、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92号
  • 案件名称

    陈小均、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小均;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92号移送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小均,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均、邓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川0727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陈小均应负担诉讼费2150元。2021年6月22日,本院民事审判庭将陈小均应缴纳的诉讼费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小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其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小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小均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均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委托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陈小均的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