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35号
  •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35号申请保全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被保全人:李双富,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保全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双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李双富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通化新华支行08XXX93账户内存款447,985.45元(实际冻结80.41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