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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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35号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双富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35号申请保全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被保全人:李双富,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保全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双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李双富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通化新华支行08XXX93账户内存款447,985.45元(实际冻结80.41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34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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