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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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民初2635号案件名称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艳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4民初2635号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颖,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奎,男,1974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鹏,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喀左县。被告:宋艳欣,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相文宇书 记 员 王洪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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