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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鲁延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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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586号
  • 案件名称

    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鲁延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鲁延柱
  • 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鲁延柱,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琼,女,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XX镇XX社区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06097168。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鲁延柱与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928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延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旬阳县祝尔慷富硒食品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鲁延柱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5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奋  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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