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乐、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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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134号案件名称
王朝乐、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朝乐;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134号原告:王朝乐,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晋州市。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朝乐与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王朝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朝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朝乐负担。审判员 胡紫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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