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代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4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448号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代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代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65362XW。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申代强,男,生于1977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现黎明村)。本院在执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代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9月8日的利息为1049.7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5日依法进行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查封申代强名下的川BC××××北京现代牌车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进行不动产查询及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本案案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65362XW。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申代强,男,生于1977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现黎明村)。本院在执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代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9月8日的利息为1049.7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5日依法进行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查封申代强名下的川BC××××北京现代牌车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进行不动产查询及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本案案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庞元东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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