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华、赵飞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5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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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5294号案件名称
贺华、赵飞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贺华;赵飞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5294号原告:贺华,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赵飞,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华诉被告赵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光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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