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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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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96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奎云,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号。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史倬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3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各法院应当将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含上诉人)等公司的系列案件全部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中,因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较多债务纠纷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包括本案在内的相关案件宜由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出具给原审被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审被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因汇票到期后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付款被拒付,被上诉人清偿了到期汇票款,被上诉人成为持票人为由,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因本案上诉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中的关联公司,故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要求将要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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