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金德利粮油门市、贾广林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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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532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金德利粮油门市、贾广林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金德利粮油门市;贾广林;史玉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7532号原告:定边县金德利粮油门市。经营者:杨平,男.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东园子市场。被告:贾广林,男.被告:史玉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金德利粮油门市诉被告贾广林、史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金德利粮油门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边县金德利粮油门市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庆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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