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侯安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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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388号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侯安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侯安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388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层511。法定代表人:赵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代为提交与起诉相关的诉讼材料,代为交纳案件相关费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追加被告,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出庭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代为参与调解、接受和解,代为签收、签署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确认送达地址。被告:侯安特,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安特2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建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瑶书 记 员 唐智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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