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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赐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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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18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赐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赐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51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代书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伟,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赐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工位。法定代表人:顾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赐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6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赐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74108元;律师费6000元;迟延支付违约金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计2733.5元。因陕西赐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9月11日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6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赐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货款54108元,律师费6000元,违约金8000元,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计2733.5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963元,全额未收取。申请执行人陕西固兴物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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