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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仁贵、向国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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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612号
  • 案件名称

    彭仁贵、向国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彭仁贵;向国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彭仁贵,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向国庆,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仁贵与被执行人向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特14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支付借货款21300元;2、承担调解费166元、执行费222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立案后,本院进行如下执行措施: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9月25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无存款;有人寿保险,但暂不宜执行;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现不知该车辆的具体位置,待发现车辆的具体位置后,可以恢复执行。本院2021年7月19日网络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14个账户(具体见冻结回执)、及财付通账户。2021年7月13日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没有登记的财产。2021年9月16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三间、4口人,其他情况不清楚。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国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执行标的、受理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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