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茜、张珊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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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645号案件名称
郑茜、张珊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茜;张珊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郑茜,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张珊珊,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郑茜与被执行人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中,执行费1091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102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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