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健廉、何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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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727号案件名称
邹健廉、何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邹健廉;何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邹健廉,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被执行人:何辉,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健廉与被执行人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何辉于2021年9月11日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伍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聂 轮书 记 员 谢久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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