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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健廉、何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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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727号
  • 案件名称

    邹健廉、何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邹健廉;何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邹健廉,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被执行人:何辉,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健廉与被执行人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何辉于2021年9月11日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伍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聂 轮书 记 员  谢久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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