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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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688号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雯桁,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宏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淑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宏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利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丽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元,被执行人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私下向申请人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名下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有余额或余额极少,张宏雨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易地扶贫房),名下均无车辆,关于房产申请人申请暂不采取措施,无保险、税务,无股权,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的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4.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宏丽银行存款7150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郑明银行存款4300元、并支付于申请人。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宏丽、王淑梅、张宏雨、张利宏、郑明、张丽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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