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82民初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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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民初2095号案件名称
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孙某某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82民初2095号原告: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住所地汾阳市东方国际城C1栋7号商铺。经营者: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与被告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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