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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82民初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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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民初2095号
  • 案件名称

    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孙某某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82民初2095号原告: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住所地汾阳市东方国际城C1栋7号商铺。经营者: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与被告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汾阳市福和祥婚庆用品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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