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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益美与唐明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8民特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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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特591号
  • 案件名称

    刘益美与唐明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益美;唐明珍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8民特591号 申请人:刘益美,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一鹏,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唐明珍,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诉讼代理人:张益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唐明珍儿子)。申请人刘益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明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益美陈述,被申请人唐明珍为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员工,2021年4月11日工作时突发疾病入院,入院后一直住在ICU,至今无言语、无法进行交流,不能按指令完成相关动作,认知功能等严重受损。经鉴定,唐明珍因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并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宣告唐明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唐明珍的监护人。唐明珍的诉讼代理人张益军陈述,对宣告唐明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益美为唐明珍的监护人无异议。唐明珍现在无意识,无法交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益美系被申请人唐明珍之女。2021 年 4月11日,唐明珍因脑出血在成都市三六三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至今,诊断为:左侧基底节脑出血、重症肺炎、尿路感染、电解质代谢紊乱、低蛋白血症、重度营养不良、左下肢深静脉血栓、高血压病3级、肝功能不全。2021年8月30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唐明珍因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鉴定唐明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益美系唐明珍之女,符合担任唐明珍监护人的条件,可以作为唐明珍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明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益美为唐明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金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院印          书  记  员 姜宗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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