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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刚孝、三原县渠岸乡大吉村支家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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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崔刚孝、三原县渠岸乡大吉村支家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崔刚孝;三原县渠岸乡大吉村支家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刚孝,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三原县渠岸乡大吉村支家组。负责人:郭林,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崔刚孝与三原县渠岸乡大吉村支家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荣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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