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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忠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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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李占忠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占忠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四被执行人:李占忠,男,汉族,1964年03月04日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占忠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占忠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3.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占忠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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