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忠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占忠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占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恢356号之四被执行人:李占忠,男,汉族,1964年03月04日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占忠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占忠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3.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占忠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