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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纪林、周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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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610号
  • 案件名称

    杨纪林、周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纪林;周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610号原告:周华,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勉县.被告:杨纪林,男,汉族,住勉县。原告周华与被告杨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阳  泽  本法律文书于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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