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纪林、周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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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610号案件名称
杨纪林、周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纪林;周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610号原告:周华,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勉县.被告:杨纪林,男,汉族,住勉县。原告周华与被告杨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阳 泽 本法律文书于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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