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成善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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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617号案件名称
张霞、成善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霞;成善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617号申请人:张霞,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成善林,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成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2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3014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张霞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执恢161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1月10日后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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