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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国、康喜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8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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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68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利国、康喜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利国;康喜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6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利国,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康喜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国与被执行人康喜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康喜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的账户存款以及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康喜奎名下位于东宁市房屋。现因案外人康宝奎已将全部欠款代为履行完毕,本案强制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康喜奎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康喜奎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账户存款的冻结;三、解除(2021)黑1086执685号之一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康喜奎名下位于东宁市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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