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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勇、曹泽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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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506号
  • 案件名称

    曹勇、曹泽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曹勇;曹泽再;陈正玲;郭正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曹泽再,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陈正玲,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现住普安县。被执行人:郭正翔,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现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3036号民事调解书和曹勇的申请,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曹勇与曹泽再、陈正玲、郭正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323民初30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曹泽再、陈正玲、郭正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曹勇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借款违约金8000元,共计158000元,被执行人陈正玲、郭正翔对以上款项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被执行人陈玲、郭正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被执行人曹泽再进行追偿。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曹泽再、陈正玲、郭正翔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泽再、陈正玲、郭正翔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58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5800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泽再、陈正玲、郭正翔的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职权调查,贵E×××××车辆、贵E×××××车辆现已查封,查封被执行人郭正翔名下位于贵州省普安县的住宅。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泽再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曹勇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曹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镇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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