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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永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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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418号
  • 案件名称

    覃永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覃永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1418号被执行人:覃永来,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足区。被告人覃永来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覃永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综合审判庭刑事组于2021年9月16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永来家属于2021年9月24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1000元,并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14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审判员  宋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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