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永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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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418号案件名称
覃永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覃永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1418号被执行人:覃永来,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足区。被告人覃永来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覃永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综合审判庭刑事组于2021年9月16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永来家属于2021年9月24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1000元,并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14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审判员 宋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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