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连、徐百超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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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95号案件名称
杨同连、徐百超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同连;徐百超;潘忠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杨同连,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徐百超,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潘忠霞,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锡伯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同连与被执行人徐百超、潘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8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4451.81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89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5月21日、7月22日、9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分别于2022年7月4日、9月22日冻结期满,已扣划891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扣划后账户内暂无余额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已冻结的财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财产查询,除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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