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士柯、杨玉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94号案件名称
孟士柯、杨玉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孟士柯;杨玉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94号原告:孟士柯,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兴,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玉刚,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孟士柯与被告杨玉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孟士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士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士柯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士柯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龙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285号 下一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熊伟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1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