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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士柯、杨玉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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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94号
  • 案件名称

    孟士柯、杨玉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孟士柯;杨玉刚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94号原告:孟士柯,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兴,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玉刚,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孟士柯与被告杨玉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孟士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士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士柯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士柯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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