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峰、赵登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2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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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210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景峰、赵登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黄景峰;赵登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景峰,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赵登峰,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黄景峰与赵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赵登峰在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账户,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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