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6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65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彪;滕博;贺玲;张宝生;陈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6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飞,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贺彪,男,汉族。被执行人滕博,男,汉族。被执行人贺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宝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彪、腾博、贺玲、张宝生、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彪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0元,被执行人腾博、贺玲、张宝生、陈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滕博、张宝生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月利率按0.96%计算,从2019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兑现完毕止)、案件受理费970元。从2021年9月13日以先偿还本金再偿还利息的方式偿还本金15000元,剩余54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10月20日起每月偿还2000元至偿还完毕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不按时偿付,则按原判决书执行。执行费935元由被执行人滕博、张宝生承担(已缴纳)。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滕博、张宝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365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