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平、张珍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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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46号案件名称
杨国平、张珍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国平;张珍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0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平,男性,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大宁县曲峨镇下房村。被执行人:张珍珍,女性,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古乡村后湾。本院在执行大宁县人民法院(2021)晋1030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杨国平与张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张珍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国平欠款100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交费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经网络查询系统查询,现已冻结其银行卡;经向大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珍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公布。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文明审 判 员 冯 刚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瑞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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