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萍与何海英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黔2328执1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328执1546号案件名称
杨光萍与何海英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光萍;何海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328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萍,女,贵州省安龙县人。被执行人:何海英,女,贵州省安龙县人。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萍与被执行人何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何海英应给付申请人杨光萍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何海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海英承诺从2021年10月30日每月支付3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光萍,申请执行人杨光萍表示同意被执行人何海英的还款计划,本案终结结案(和解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和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1546号案件已终结结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明、田景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535号 下一篇 冯勇、乐陵市西段乡小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