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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萍与何海英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黔2328执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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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8执1546号
  • 案件名称

    杨光萍与何海英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光萍;何海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328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萍,女,贵州省安龙县人。被执行人:何海英,女,贵州省安龙县人。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萍与被执行人何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何海英应给付申请人杨光萍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何海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海英承诺从2021年10月30日每月支付3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光萍,申请执行人杨光萍表示同意被执行人何海英的还款计划,本案终结结案(和解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和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1546号案件已终结结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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