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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荣成市崖头华畅歌舞娱乐厅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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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2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荣成市崖头华畅歌舞娱乐厅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荣成市崖头华畅歌舞娱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美仪,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歌舞娱乐厅,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9号。负责人:陈燕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2楼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世伟,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华畅歌舞娱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华章审 判 员 蒋 涛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 杨书 记 员 李冬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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