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黄斌龙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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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635号案件名称
何军、黄斌龙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军;黄斌龙;陈旭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635号申请人:何军,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黄斌龙,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陈旭辉,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家天下)。申请执行人何军、黄斌龙与被执行人陈旭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军、黄斌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旭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旭辉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旭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四、对被执行人陈旭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285.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9285.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旭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81执6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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