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李万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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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李万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李万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87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李万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依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一、由被执行人李万海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偿还借款本息3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46.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万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借款本息3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046.50元、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8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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