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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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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866号
  • 案件名称

    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西环路与经六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苏亚帅,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朝灿,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志坚,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薛刚威。申请执行人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因被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3408954.46元及相应违约金的义务,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2.6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实际领取。另本院依法查封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D×××××号车辆及浙D×××××号车辆的交易手续,目前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查扣。经对被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研诺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薛刚威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彭诗平执行员  黄美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依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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