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渠新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0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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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06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渠新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渠新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负责人吴芳娟。委托代理人张婉秋。委托代理人张可。被执行人渠新利,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渠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渠新利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05779.21元、手续费18193.75元、利息24272.27元、还款违约金2512.48元,后期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由渠新利继续承担,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渠新利支付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渠新利负担。履行期届满后,因渠新利未履行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渠新利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9220元,依法冻结、划扣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2、本院向被执行人渠新利送达了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称暂无能力履行,愿以每月工资收入履行本案债务。3、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渠新利名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50000元,本院依法划扣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渠新利工作单位南郑县青树镇人民政府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渠新利目前担任民政办公职务,其月平均收入为4589.33元。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渠新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渠新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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