菅洪争、李勇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保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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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保225号案件名称
菅洪争、李勇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菅洪争;李勇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保225号菅洪争、李勇:申请人菅洪争与被申请人李勇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陕0902民初500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菅洪争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关等价值财产7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存款23375.73元可供执行。本院向相关银行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9月10日对李勇名下陕西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75.73元予以冻结。本院向安康市某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号牌为:陕xxxxx,福特轿车一辆、陕xxxxx,大众轿车一辆。本院向安康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位于安康市高新区xxxxxxxxxxxx房屋。因被申请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保全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保2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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