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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金明、马蓉诞、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昌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恢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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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恢8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金明、马蓉诞、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昌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代金明;马蓉诞;冯昌荣;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某某、马某某、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8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代某某、马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84039.63元及贷款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3日下欠利息228854.44元及按照本金1484039.63元,月利率10.83875‰、自2020年12月24日至还款之日止计算);2、被执行人冯某某、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某某、马某某、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800元,扣划代某某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350.68元,同时代建录替代某某向本院缴纳案件款3000元。因被执行人长武昌盛果业有限公司、冯某某又涉及(2021)陕0428执恢83号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案件款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的案件款188026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已领取案件款211176.68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恢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鹏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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