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军、纪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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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627号案件名称
刘建军、纪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建军;纪学文;白树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7627号原告:刘建军。被告:纪学文。被告:白树元。本院在审理刘建军与纪学文、白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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