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在洋、葛延山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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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95号案件名称
刘在洋、葛延山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在洋;葛延山;郭敬刚;李洋;吕厚江;董飞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95号被执行人:刘在洋,男,1982年04月14日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被执行人:葛延山,男,1969年04月09日生,北京市朝阳区人。被执行人:郭敬刚,男,1985年10月05日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被执行人:李洋,男,1984年05月15日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被执行人:吕厚江,男,1982年09月23日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被执行人:董飞,男,1989年10月26日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被执行人刘在洋、葛延山、郭敬刚、李洋、吕厚江、董飞犯诈骗罪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晋0521刑初7号刑事判决,判决:没收六被告人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6部,上缴国库。上述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对判决主文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2021年9月21日,本院完成对涉案财物电脑1台、手机16部的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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