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吕进利、睢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恢2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263号
  • 案件名称

    吕进利、睢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吕进利;睢丽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恢263号 申请执行人雎丽娟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雎丽娟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2日至还款之日止);案件执行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首次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于2020年12月7日以终结该次执行结案。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吕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雎丽娟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吕某某给付雎丽娟13000元),申请执行人雎丽娟放弃下余部分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吕某某在首次执行中已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本院(2020)陕050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恢2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