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求、张家界金秋铁矿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2财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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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财保14号案件名称
张明求、张家界金秋铁矿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明求;张家界金秋铁矿有限公司;文少秋;郭芙蓉;王恩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财保14号申请人:张明求,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平,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心,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家界金秋铁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27580428962,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南门峪。法定代表人:王富晓,总经理。被申请人:文少秋,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申请人:郭芙蓉,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王恩波,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人张明求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金秋铁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文少秋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3.冻结被申请人郭芙蓉在桑植县黔张常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尚未领取的黔张常铁路建设压覆补偿款2000000元或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4.冻结被申请王恩波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申请人张明求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明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金秋铁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文少秋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期限为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三、冻结被申请人郭芙蓉在桑植县黔张常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尚未领取的黔张常铁路建设压覆补偿款2000000元或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期限为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四、冻结被申请王恩波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不动产,期限为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明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叶光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娅心书 记 员 周业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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