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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英、白久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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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169号
  • 案件名称

    刘兰英、白久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兰英;白久花;尚智财;刘占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英,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白久花,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尚智财,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被执行人:刘占厚,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刘兰英申请执行白久花、尚智财、刘占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久花、尚智财与申请执行人刘兰英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白久花、尚智财、刘占厚向申请人刘兰英偿还借款本金396000元、利息650326.6元及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6.94元,共计1060543.54元。上述款项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白久花、尚智财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兰英450000元,被执行人白久花、尚智财以270000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位于伊旗札萨克镇××矿区安置房××套,剩余180000元白久花、尚智财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剩余6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若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4216.94元。二、执行费13007元,由被执行人白久花、尚智财承担,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兰英与被执行人白久花、尚智财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久花、尚智财按时履行偿还至上述欠款还清为止,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条件,不宜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白久花、尚智财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兰英可申请执行按照原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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