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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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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王片红。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特1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7月16日,本院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171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1年7月16日、8月17日,本院分别向工商查询股息红利、保险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金融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桃江县马迹塘镇九岗山村的厂房,权证号分别为湘(2019)桃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827号、湘(2019)桃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446号,均已被桃江县查封,其中权证号分别为湘(2019)桃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827号的厂房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2021年8月1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已停业,在当地仅有厂房及设备。2021年8月17日,本院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名下资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湖南元峰茶叶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171元,全部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文美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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