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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改侠、逯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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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257号
  • 案件名称

    逯改侠、逯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逯改侠;逯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2257号原告:逯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武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被告:逯改侠,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系原告之姐。原告逯勇与被告逯改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武民与被告逯改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逯勇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1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0000元和直接经济损失26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逯勇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10000元,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2600元;2.诉讼费、保险费、申请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20年1月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合阳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XX房售卖给原告,房款为260000元,2020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10000元,下剩150000元未付。后原告继续支付房款时,被告因房款约定过低拒收,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杨某,致合同无法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逯改侠辩称,我与原告逯勇口头约定将案涉房屋转卖给原告,约定房款为260000元,但我实际收到原告交来房款100000元,另有10000元系我母亲替原告给我的,共110000元,下剩房款经我多次催要,原告称不想要房了,故原告违约在先,我于2021年5月将房屋转卖给杨某,并已办理过户手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已经解除,是如何解除的?审理中,原、被告对买卖合同未继续履行的原因各执己见,原告认为其从未提出过不买被告房屋的意见,被告辩称是因为原告主动提出不买被告房屋,被告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经当庭举证,被告提供了原、被告之母郭某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是原告主动提出不买被告房屋的事实。证人郭某某证明:“后来逯改侠问逯勇要剩下的钱,逯勇一直说他没有钱,逯勇给我说过不要房子了,说有娃了,想要一个三室的房子,说他不想要这个房子了,我给他说让他和他姐商量。”、“我在房子里面睡觉,逯勇把案涉房屋的门锁换了,后来给我打电话说他把门锁换了,说逯改侠不给他钱的话,两天内就让我住到凤馨苑,逯勇和他妻子就搬过来住,然后我给逯改侠打电话,说逯勇把门锁换了,逯改侠说有逯勇的钱属实,但一时也给不了”。上述证言经原、被告质证,结合原、被告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已于2021年3月11日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原、被告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逯改侠将其位于合阳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逯勇,房款为2600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逯改侠收到原告逯勇给付房款100000元及原、被告母亲郭某某代原告逯勇支付的房款100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逯改侠向原告逯勇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房款11万人民币,还余15万元整,逯改侠,2020年1月19日。”2021年3月1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5月3日,被告逯改侠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杨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110000元购房款,应当承担返还购房款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6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逯改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逯勇购房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利率按照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算);二、驳回原告逯勇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申请保全费1320元,共计2996元,由原告逯勇负担149.8元,被告逯改侠负担28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建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强 亚 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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